文 | 秦卓然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导 言 随着健康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追求健康和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也愈加强烈,健身自然而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健身房因其舒适的环境、齐全健材、优质服务、专业指导而备受人们喜爱和推崇,然而,因健身服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却屡见不鲜,不少消费者也曾表示在许多健身房中存在着预付费健身卡“退卡难、退费难”的问题。对此,上海市于2020年底发布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下称“示范合同”),示范合同中设置了健身卡“7天冷静期”,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 一、什么是健身卡“7天冷静期”? 示范合同载明:“乙方(即消费者)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据此可见,消费者与健身房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的次日起7天内,如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则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 在此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对相关问题有过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7天冷静期”等于“7天任意退”? 最新示范合同的发布和推广使用,无疑给此前消费者因目前市场上健身房过度营销而导致的冲动消费,以及由此引发的“退卡难、退费难”问题带来了福音。但是,不少消费者却认为,新设的“7天冷静期”意味着自己以后与健身房签约可以在7天内任意要求全额退款,这样的理解无疑存在偏差。 根据示范合同相关内容,消费者有权依据“7天冷静期”条款请求健身房全额退款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消费者未开卡使用会员服...
2021
-
04
-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