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陈晓霞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笔者在接待咨询中发现,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较为片面,有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也有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因此,笔者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给大家做一个普法介绍。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均同意举债,表现为举债时夫妻共同签名,也包括举债之后另一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追认。比如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就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对于贷款是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举债,但此债是为了家庭日常需求,这类债务属于披着“个人债务”之皮的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家庭日常需求主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中通常必要的一些事项,包括衣食住行、家庭成员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雇佣保姆、家庭旅游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受地域差异、经济发展及教育质量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各家生活状况不尽相同、生活水平参差不齐,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容及消费水平上存在很大区别,需根据当地的日常生活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状况(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具体因素来判断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3.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能够举证夫妻具有共债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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