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秦卓然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导 言在我国的市场大环境中,股东的资本投入可以说是公司设立的“生命之泉”。公司的成立过程中,出资是公司最初财产形成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每一名股东应对公司履行的最初、最基本的义务。而因股东出资形式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在如今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中不胜枚举,本次笔者就与大家一起谈谈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若干法律问题。一、股东出资的基本形式股东出资的基本形式,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股东的出资形式可以被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其中非货币又包括实物出资以及财产性权利出资等。笔者在此对几种相对较常见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做一简要介绍: ● 1.动产出资股东可以用包括自有货品、设备、机械等在内的动产对公司进行出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实缴出资的时间为股东将作为出资的动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之日。● 2.不动产出资股东可以用房屋等不动产对公司进行出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以不动产作为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完成不动产的交付,还应当将相应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实缴出资的时间为不动产交付且已完成变更登记之日。● 3.股权出资股东可以用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作价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中已对此种出资形式做过专题介绍:“持权合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若干问题)。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若股权已经被设立质权;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允...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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