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江卫 阮超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的算法,到无人驾驶汽车、战胜人类棋手的深蓝与阿尔法狗,甚至一直为笔者所在行业探讨的计算机替代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实质都是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给传统行业带来的产业变革。在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我国也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列为未来发展的重点战略。当下,被赋予了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已经可以从海量的基础素材(基础数据库)抓取信息后撰写新闻报道(例如腾讯开发的Dreamwriter)、整合不同元素自行创作出新的图案等。但随之而来的是对于传统著作权法的冲击。人工智能的背后实质是算法,是软件,是技术,而非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这与著作权法基于作品创作是基于脑力劳动、作者为自然人的法律体系基础相悖,进而也引发了笔者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几点思考。以下,笔者谨以前述抓取信息后撰写新闻报道或整合不同元素创作新图案为例展开讨论。 当然,由于涉及AI的法律问题极为前沿,在法律先天滞后的情形下,本文对新问题作出了探讨,极可能有不当之处。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涉及的几个主体 为便于讨论,笔者先行归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涉及的相关主体: 1.人工智能的开发者(“AI开发者”),系指开发人工智能技术、软件或算法的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AI开发者可以是自然人,若符合法人作品的规定,AI开发者也可以是法人。以腾讯开发的Dreamwriter为例,腾讯即为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对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人工智能的使用者(“AI使用者”),系指使用已开发完成的人工智能技术、软件或算法以生成相应内容的主体。同样以Dreamwriter为例,使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相应文章的主体即为使用者。3. 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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